对未担保余值变动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 一、提出问题的理由
<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以下简称<准则>)中规定,"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笔者认为,这种未担保余值变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不合理的,其理由:
未担保余值、会计处理、改进建议
F275;F8;F425.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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