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4734.2023.16.003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即问即答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 5 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
答: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 5 号公告,明确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宗商品、物流企业、仓储设施、设施用地
F812.42;F253;F724.6
2023-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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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插2-前插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