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伦通新环境下存托凭证会计处理探究
“沪伦通”在不突破中国境内资本管控的前提下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建立双向转换机制,保持DR与基础股票间的价格联动,有利于市场自主调节DR供需,存托凭证再受广泛关注.本文基于沪伦通“资本开放大棋”的时代背景,对国务院及证监会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股本”科目对境内投资人CDR与境内基础证券发行方GDR进行会计处理,并就其信息披露要求予以明确.
存托凭证、沪伦通、基础证券发行方、存托人
2020-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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