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债转股助力结构性改革
2016年10月,国务院正式出台《关于开展市场化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禁止将“僵尸企业”列为债转股对象;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2016-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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