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塔股权结构下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私有收益研究
一、引言
Laporta、Shleifer(1999)首次研究了终极控制权问题,他们通过层层追溯所有权的关系链找出终极控股股东.研究认为终极控股股东的目标是个人利益最大化,主要通过金字塔式控股及管理层任命来获得超过现金流权的控制权,并借以牟取私利.刘芍佳等(2003)认为,只要处于底端的上市公司有一个终极控股股东并且至少有一个公司(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存在于底端的上市公司和其终极控股股东之间,即可认为是金字塔股权结构.Dyck和Zingales(2004)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定义是:不论其来源如何,由控股股东占有、不在所有股东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的价值统称为控制权私有收益.终极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付出了更多的监督管理成本,理应获得适当的私有收益或者回报,然而我国情况是,终极控股股东变本加厉地侵吞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获得的远远大于应得的私有收益,所以本文主要对私有收益的负面方面进行阐述.
2013-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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