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流转税与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行为在流转税、所得税及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所得税会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货物交付、委托加工、个人消费
F275.2(企业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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