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少数股东权益核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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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少数股东权益核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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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少数股东权益的规定及合并报表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存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即子公司超额亏损主要由母公司承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了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否则少数股东以其在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承担子公司的当期亏损,即母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不应为负数.

《企业会计准则》、少数股东权益、权益核算、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母公司、义务承担、合并财务报表、公司章程、超额亏损、合并资产负债表、协议、余额、报表调整、损失、能力、利润、负数

F233(会计)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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