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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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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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变化是允许抵扣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调整纳税申报期限.增值税转型目的是鼓励扩大投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但是,对于以下情况则不允许抵扣:(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等购进的机器设备和应税劳务,应税劳务具体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用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3)纳税人购人自用的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和摩拖车等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承担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以上1~4项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所支付的进项税也不得扣除.以上前3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仍然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劳务、货物、不动产、增值税转型、小规模纳税人、在建工程、运输费用、支付、非正常、转型改革、主管部门、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F275(企业经济)

2011-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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