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952.2007.12.004
近代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大股东权利
近代中国的公司法规中出现过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和选举权的规定.这种限制大股东权利的思想是从西方引入的,其目的一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二是为了增加经营者在与大股东谈判中的筹码;同时,这也是孙中山"发达国家资本"和"节制私人资本"思想在经济政策中的体现.但实际效果并不好,因为大股东的股权可以分散于其家族成员之中,从而减小其限制的效果,为此可以设计出优先股等其他的办法,更能有效地限制大股东.然而在政府权力大于私人产权的情况下,只要政府想要介入某个企业,就可以介入某个企业,而不必借助于其他理由.这样,大股东权利问题就显得不重要了.
公司治理结构、大股东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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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9(中国经济)
200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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