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54/j.cnki.cjwtyj.2018.12.006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模式中的 限制竞争与规制对策
竞争机制和有效监管是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模式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公私合作模式已经在实际运营中突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协议垄断和行政垄断等问题,亟待构建系统性法律制度来维持有序竞争、 实施有效监管.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公私合作模式的现存法律制度、 在涉及竞争问题的立法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缩小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推动产业规制与竞争政策的协调运作、 改善准入规制、 扩大社会资本参与、 建立监管中立的政策环境等措施来促进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模式的有序竞争.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促进竞争、垄断规制
F294;DF41(城市与市政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用事业公私合作中垄断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15CFX065;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的竞争促进"CLS2015D09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的竞争促进"2016T90355
2019-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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