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54/j.cnki.cjwtyj.2018.02.001
数据竞争的法律制度基础
数字经济的时代是一个以数据为核心竞争力、资源共享的时代,数据资源的取得与利用成为这个时代极为重要的一种资源配置.数字经济时代,如何以合理的制度规则促进有效率的数据竞争,需要在法律与经济两个维度之间找到准确的坐标点.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成为关键竞争资源,数据竞争引发新的法律关切,其核心在于数据共享与专享之间、数据控制与使用之间的数据资源配置方式.区别于传统的数据资源,大数据技术及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资源,具有一系列新的经济特征,包括数据载体的多栖性、数据使用的非排他性、数据使用的高盈利性、数据价值的差异性、数据使用方式的差异性、数据具体用途的不可预测性、数据使用效果的外部性.现有法律制度规则在数据产权安排、数据行为基本秩序和数据行为竞争规则三个层次上都不能适应数据资源的特点与数据竞争的需要,需要重新考虑数据资源的排他性与非排他性产权安排,需要将数据行为的规制重点由前端的数据采集转向后端的使用行为,在严格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设计促进数据利用的数据收集、抓取与使用规则,还需要研究适用于数据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分析框架.
大数据、产权、竞争政策、成本—收益分析、科斯定理、生产要素、数据分享、反垄断
F49;F062.9;D293(信息产业经济(总论))
2018-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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