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76X.2017.05.015
我国公司出资制度改革的反思——以实缴制度缺失弊端和补救措施为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登记制,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首次缴付比例和实缴期限的要求,且同时取消了验资和实收资本登记的要求,这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明确股东实缴出资的会计操作规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进行变通解释等手段,消除现有公司出资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的弊端.
公司出资制度、实缴出资制度、认缴登记制度
F273.4(企业经济)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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