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76X.2013.08.002
物权行为理论的梳理——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为中心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可以认为中国《物权法》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物权法》似乎考虑到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而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会对民法的逻辑以及实践都有所伤害,还可能伤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既然承认所谓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的原则,而债权合同又不包括物权变动的目的与效果意思,只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一个买卖物的交易中,有物权合意的存在,实为逻辑的必然,且此逻辑不伤害法益,无变通的需要.
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
D0923.2(政治学史、政治思想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制度协调与规则契合"09BFX029
2013-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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