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76X.2002.02.015
论我国费税制度的改革
费与税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而且是政府财政收入形式的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虽然征收对象有所不同,但都是政府的调节工具,这决定了两者的征收目的是非盈利性的,一般不能像私人物品那样进行企业化经营.但是税与费各有不同的作用和范围,在供应方式上也不尽相同,所以两者又不能互相替代.而我们现在的许多文章和文件中,却大量的使用"费改税"的不科学提法.因此,有必要明确划分税与费的边界,做到税费共存,税费归位.
收费、价格、税收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