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与“完全放权合约”——评张维迎博士的几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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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176X.2000.04.014

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与“完全放权合约”——评张维迎博士的几个观点

引用
本文就如何正确构建国有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对张维迎博士的一些有影响的观点提出了商榷性的看法。其主要观点是:(1)用“完全放权和约”(把国有资本的经营权完全下放给国有资本的代理人,从而使企业成为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来构筑国有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并且它也不会使国有制的性质发生改变。(2)“完全放权合约”能否是有效率的,取决于我们能否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创造一种有效的合约安排,以使最终代理人不可能通过侵蚀国有资本而获取利益;二是创造一种特殊的签约机制,以使合理的“完全放权合约”的签定不依赖于签约双方的主观意志(因为在现行政治体制下,要使上游代理人具有一种以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合理签约动机是不可能的)。

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剩余索取权

F1(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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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76X

21-1096/F

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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