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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65/j.issn.1001-3547.2021.14.005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该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上的房屋

引用
1案情简介 2012年4月5日,S县某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镇政府与J公司签署了 1份借据,借款金额1 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3%‰,并以城中村改造第一期工程的门面房设定了抵押担保.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抵押物交由J公司处置.之后,J公司将1 000万元转账给指挥部,指挥部分多次共偿还J公司500万元.

202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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