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865/j.issn.1001-3547.2016.24.010
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不应混淆
[案例]2016年9月,某种子管理机构根据某市农业局2016年杂交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拟对监督抽查中有品种名称不真实杂交玉米种子的某种子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作者认为,某种子管理机构将监督抽查与执法检查相混淆了.
[分析]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属于监督管理,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种子质量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属于行政处罚,二者为两项不同的行政管理制度,目的、程序和结果处理均不相同,不应混淆.
监督抽查、种子质量监督、杂交玉米种子、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管理制度、种子企业、违法案件、品种名称、结果处理、监督管理、抽查结果、部门组织、种子法、农业局、业主、点评、程序
F3 ;D92
2017-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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