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0810.2022.03.003
我国残疾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建构路径与制度设计
残疾人国家监护具有特殊性,除了补足行为能力的目的外,更重要的是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而我国现有的国家监护制度以当事人行为能力存在缺陷为前提,形成了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真空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虽然从定位上明确了民政部门在国家监护中的核心作用,但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现有的照护制度亦存在保障程度不足、方式单一的缺点.通过对美、德两国的立法和实践进行考查,结合我国国情,共有两种残疾人国家监护制度法律建构的路径,其中建立在民事监护基础上的残疾人国家监护路径更优.我国需要从完善残疾人国家监护的启动方式、构建多元化残疾人国家监护保护方式、优化残疾人国家监护人的选任和权利救济三个角度,建构和完善残疾人国家监护制度.
国家监护、残疾人、民事行为能力、公权救济、私权救济
G212.2(新闻学、新闻事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研究课题21&ZC022
2022-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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