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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残疾学生教育权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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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方面,应该完善残疾学生的申诉制度。申诉机构的成员必须要有学校内部的残疾组织人员或一定比例的残疾学生,凡涉及残疾学生人身、财产、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损事项均应列入申诉范围,对残疾学生申诉期限应该适当延长,告知、听证、回避等申诉程序需要进一步制度化。司法救济方面,首先要明确受教育权的可诉性,以保证残疾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其次是在残疾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修订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可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说明哪些高等教育权受损的情形可列入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还可通过创设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等更多种形式的公正、合理、迅速便捷的救济制度来完善残疾学生权利救济渠道,对那些因身体、经济等原因不愿选择通过诉讼维权的残疾学生给以帮助。

残疾学生、受教育权的可诉性、学生申诉、高等教育、学生受教育权、提起诉讼、概括的方式、仲裁制度、学校内部、学生权利、修订过程、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权益受损、受案范围、申诉制度、救济制度、救济渠道、法律法规、调解制度

G64;G4

201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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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810

11-6014/D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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