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980.2015.06.016
从以礼责官到任情坏法——唐代官员受贿贬官现象探析
虽然《唐律疏议》并未规定官员受贿贬官这一制度,但从史书记载来看,贬官是唐代官员受贿的责任形式之一.官员受贿贬官不受刑,是在追究官员受贿的法律责任时,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唐代官员受贿贬官包括两种,贬授正员官和贬为左降官.官员受贿贬官制度强化了唐律"刑不上大夫"、"以礼责官"的立法精神,是对唐律除免当赎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但在实践中,由于统治者私心自用,贬官这一责任形式变成了偿恩报怨、党同伐异的工具,"以礼责官"的精神也被"任情坏法"的现实所取代.
唐代官员、受贿贬官、以礼责官、任情坏法
K207(通史)
江西省"十二五"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 "人情社会下唐代请托的法律治理研究"13FX18
2016-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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