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980.2012.03.01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重构——基于妇女权益保护视角
通过对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这也是该制度的主要目的,但现行制度只能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方可适用,而且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因此,不能很好保护妇女权益.必须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界定成违约责任,在离婚时,无论丈夫是否有过错,妻子均可请求赔偿因为婚姻造成的收入下降损失.
离婚、妇女权益、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D923.91(中国法律)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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