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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980.2002.06.014

直接言词原则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探析

引用
@@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英美法系国家虽没有直接规定这一原则,但这一原则的精神却在与其极其接近的传闻证据规则中得到了充分的、甚至是更为严格的体现.我国诉讼法虽然也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许多要求,但由于这一原则并未得到我国立法的明确肯认,理论上对这一原则的要求及相关规则也缺少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因而立法及司法实践对这一原则的逆向操作还非常普遍.如:法官独立制度未建立,审判委员会可以审批案件,证人、鉴定人不出庭成为惯例,法官不以当事人言词辩论的内容作为判决的依据等等,这严重损害了我国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此,本文试图在对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相关规则及诉讼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及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传闻证据规则、委员会制度、英美法系、诉讼价值、诉讼程序、司法实践、审判制度、逆向操作、立法、国家、法官独立、大陆法系、诉讼法、鉴定人、合法性、公正性、当事人

D91;DF7

2005-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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