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217.2017.06.022
竞业限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竞业限制法律制度需要完善其效力要件和履行机制.竞业限制法律制度已经确认合理性原则,经济补偿应属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性要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不应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我国劳动合同法应当建立劳动者单方选择权的法定抗辩制度,不应赋予用人单位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任意解除权.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应再负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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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1&ZD031
2017-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37-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