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217.2015.01.025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冲突与平衡
公司中经国有股权支持当选的董事及监事,负有公法上特定的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实质为国家出资人公务代表。而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与公司为私法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由此决定了其兼具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因公私法调整的对象及侧重的利益点不同,其双重人格必然发生冲突。为解决其冲突并实现其平衡,立法应确立国家出资人代表与公司经理层的隔离机制,创设影子董事责任制度和国家民事赔偿制度,并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制来实现。
国家出资人代表、双重人格、冲突、平衡
D923(中国法律)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3YBA123
2015-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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