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217.2014.03.025
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及监管措施基于行为法经济学视角
当前中国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在内容、时间、方式、风险因素和监管措施五个方面存在问题,导致难以解决“行为利用”这种新形式的市场失灵,不利于保护以有限理性人和“新型投资者”为特点的中小投资者。对此,不仅应依据“基于偏差完善法律”的传统策略,还应依据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通过法律消除偏差”策略,以较为温和的“助推”式监管进行完善。
行为法经济学、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
D922.29(中国法律)
2014-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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