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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217.2011.06.026

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以数字电视为视角

引用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正当性基础是平衡正义、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及其意思表示不自由.而数字电视提供者滥用其垄断地位以格式合同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极大冲击了契约自由原则.政府与数字电视提供商利用“公共利益”之名合法化其自身利益,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而,应完善垄断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执法及诉讼机制,更好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规范目的、契约自由、格式合同、公共利益

32

DF41(经济法、财政法)

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11C0748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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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7217

43-1057/F

32

20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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