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217.2007.04.027
论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国家经济调节权
国家经济调节权是随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而产生、区别于行政权的一种国家权力形态.该权力的行使应遵守调节法定、调节民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从国际经济调节原则,其具体的行使方式将随着市场缺陷具体类型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社会民众经济权力对该权力的制约是一种根本性的制约.要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维护社会民众的基本经济权利和建立相应的社会民众参与机制、监督机制.
经济法、国家权力、国家经济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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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06ZC122;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委会立项课题0604003A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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