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217.2000.04.038
对新《会计法》修改会计人员责任的理解
@@旧《会计法》(此称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而在新《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通过)第4条中则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后者除增加对会计工作负责(以下再说明)和在文字上作了些调整外,主要是删除了由会...
会计法、会计人员、会计资料、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领导人、会计机构、完整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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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6(经济法、财政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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