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规制的重构——基于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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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306.2015.10.00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规制的重构——基于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的视角

引用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莫衷一是.通过揭示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我们发现社会保险在本质上应是由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雇主)所组成的、以社会风险分担为目的的、并能自主管理的共同体.这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只能是公法上的社团法人,而不应以其他形式组织.由此,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模式予以改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法上的社团法人、团结原则、补充性原则、自治原则

F840.61(保险)

2015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养老保险融资模式法律规制研究”15SKG010;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资助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规制研究”2014XZQN-38;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科研资助项目“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法律规制研究”2014-XZRCXM017

2015-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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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科学

1000-8306

51-1104/F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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