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税源替代与耕地保护
我国在土地利用上实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存在着保护不力的制度性根源,地方政府既是耕地保护的实施者,又是农地非农化的驱动者.在农地非农化的利益扭曲中,地方政府是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捕获者,其中,不彻底的财税体制改革所造成的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是地方政府农地非农化的重要诱因.所以,消除地方政府对农地非农化的驱动,积极保护耕地,必须为地方政府寻求财源替代.本文认为,财产税的全面实施为这一同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性的思路.
财产税、税源替代、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翻度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河南省教育厅骨干教师项目《资源禀赋框架下失地农民的研究》J10613;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房地产的健康发展与农地保护》2008-ZX-002阶段性研究成果
2009-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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