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的反思与完善
评判保险业协会自律行为究竟属于垄断行为拟或类似于垄断行为,不能仅沿着单一的逻辑推演模式及通过简单比对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种类做出定论.而应深入分析保险业协会自律的特殊意义和方式,结合保险的自身特点,以保险实践中存在的自律行为为基点进行综合判定.保险行业作为国家管制行业之一,在其理性竞争秩序尚未形成时,其自律行为应得到较大的立法宽容,方能有利于行业的穗定发展和雏护投保人的最终利益.
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冲突
F830.33(金融、银行)
2009-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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