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306.2007.10.009
物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再思考
物权保护采侵权责任的立法模式抑或物权请求权模式,在学界有不同看法.前者虽有其合理性,但弊端更为显著,不仅可能模糊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更有颠覆侵权行为法价值的危险,在立法上不足采.对后者来说,一方面,物权请求权使民法的性格得以彰显,符合请求权作为权利的内在逻辑,另一方面,物权请求权不能为侵权法所吸收,且具有独立于债权的实证依据.因此,物权请求权模式具有更充分的存在理由.
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民事责任、立法模式
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07-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