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306.2007.07.017
不动产税应成为我国市级财政的主体税种——以成都市为例
不完善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其负面影响日渐突出,已经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根据我国地方财政运行的现状,结合房地产税的理论分析,提出房地产税改革的主要目标应定位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并以成都市为案例来说明改革后的不动产税是否能够成为市级财政的主体税种.
不动产税、市级财政、主体税种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07-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