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306.2007.05.00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交错:美国GLB法案的经验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分别代表着针对不同金融风险主题的两种监管方式与理念,二者实不应有优劣之分.审视被普遍视为体现功能监管理念典型立法的GLB法 案,其实际是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理念相互冲突和协调的产物.法案籍由二者的融合,使各监管机构能以分工合作的方式达成监管效能的最大化.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机构监管、功能监管、GLB法案
F830.46(金融、银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3CFX019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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