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306.2001.02.022
对开展以资抵债管理工作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农发行对企业有效资产在企业采取逃废债前采取以资抵债方式提前收回部分贷款,不失一种避免贷款损失的好方法.但是,农发行实施以资抵债在法律上将要涉及到几个问题:首先是资产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其次是农发行能否作为企业的最大股东参与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企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再次,目前人民银行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以资抵债还没有相关财务处理规定.笔者认为,要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变更企业资产的主体资格,以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购买企业有效资产,并将其从“三不划转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其次,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将企业以资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变现工作与企业资产置换、资产重组结合起来;第三,要明确资产管理公司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第四,农业发展银行应针对这部分企业的资产情况,实行“一企一策,一类一式”的管理;第五,人民银行和人民法院应根据农发行的特殊性,在管理上给予适当的倾斜,确保农发行能及时收回贷款.
以资抵债、农发行、企业、法律
F830.45(金融、银行)
200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