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的比较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IASB)IAS16中规定在初始确定固定资产后,企业可采用重估增值模式或成本模式开展后续计量工作;而中国却禁止使用重估模式.在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距不断缩小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应深入探讨是否需要使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模式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首先介绍重估模型理论框架和固定资产常用的重估增值方法,然后开展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比较研究,最后探讨固定资产重估模型在我国企业中的适用性.
重估增值、固定资产价值、会计处理
F230;F832.33;F49
2023-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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