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与城建档案保密性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城建档案馆作为城市建设档案的保藏机构,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公开范围、公开方式,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解决实际问题,实现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良性沟通,从而不断扩大档案馆的社会影响力和促进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进步。
城建档案、信息公开、保密性
G275.3(档案学、档案事业)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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