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处罚的追诉期限问题
@@ 2000年1月30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5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建档案、处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项目档案、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条例、移交、罚款
TU2;TP1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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