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时的驳回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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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时的驳回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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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在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对约定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时,应待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确定后再行处理.若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有效,则裁定驳回起诉;反之,则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效力、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D926.2;R683;TP311.52

2019-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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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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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27/C

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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