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6035.2018.15.167
中国律师会见权之我见
随着中国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同时法律也在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律师办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律师会见权得不到充分发挥,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的问题.笔者简单论述意见.
一,律师会见权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二款之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力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或司法机关应当在场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律师行使会见权不具有独立性,应当有权力独立行使律师会见权不受司法机关人员的干涉.
律师会见权、中国律师、之我见
D925.2;D926.5;D60
2018-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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