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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7811.2009.08.017

略论事实劳动关系和信用代办关系的司法区分标准——以江苏张继忠等诉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为例

引用
事实劳动关系和信用代办关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关系,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信用代办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信用代办、劳动合同

D9 ;DF4

2009-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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