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版权间接侵权探析
搜索引擎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的一种信息检索系统,其提供链接的行为不属于网络传播行为,因此不构成版权直接侵权.认定其成立间接侵权的关键是认定主观过错,“避风港规则”以及“红旗标准”应适用于判断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主观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追究责任诉因的不同会导致结果的差异.
搜索引擎、网络传播行为、间接侵权
D923.41;TP393.09;G206.2
2013-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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