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特殊效力:以CAS的仲裁权为视角
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仲裁权,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权具有社会司法权属性.以此为视角,运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原理,国际体育仲裁院具有“司法造法”权,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具有终局性和可执行性等一般民商事仲裁的效力,更具有判例法的特殊效力,对以后同类的国际体育纠纷具有“先例”的作用.从内容上看,国际体育仲裁院创设的判例法规则包括创造性的、解释性的和补充性的三种,是国际体育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体育仲裁院形成的“先例”对解释国际体育法规则,指导具体纠纷个案的裁决,以及发展新的国际体育法规则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CAS判例法不能代替制定法,而是作为制定法的补充发挥作用.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权、仲裁裁决、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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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国际体育法的理论与运作实践:以法社会学为视角”14YJC890028
2017-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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