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教育的责任主体缺位
媒体曝光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不断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防范教育刻不容缓。各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教育的责任主体,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严重的责任主体缺位现象,尤其是作为主要教育责任主体的教育行政部门严重缺位与不作为,导致普遍的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教育缺失。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发挥部署、协调、管理与监督作用,创造条件,赋予学校与家庭实施预防性侵害教育的能力,在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的系统工程中发挥预防与教育作用。
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教育、责任主体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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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59;D669.5(教师与学生)
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儿童性侵害家校联合防范教育机制研究”批准号SC15XK002。
2017-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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