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49/j.cnki.cn22-1009/d.2021.04.012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互联网平台的兴起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海量数据蕴藏的衍生价值更使数据成为了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数据处理的技术门槛、数据寡头跨领域的商业模式以及用户规模产生的网络效应使互联网平台经济天生就带有"垄断基因".互联网平台的数据竞争行为逐渐背离了传统的价格理论,并产生了新型的居间关系.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数据获取和处理的优势地位,在市场中实施强制不兼容、市场挤出、大数据杀熟和用户隐私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并减损了消费者福利,高筑数据壁垒,导致行业创新受阻.对此,应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的数据垄断监管体系,推动惩罚性赔偿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促进数据开放与数据共享,防止数据寡头滥用优势地位,及时规制数据垄断,实现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居间关系、大数据杀熟、用户隐私
D922.29(中国法律)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西安财经大学青年英才发展支持计划
2021-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