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49/j.cnki.cn22-1009/d.2021.04.004
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内涵、价值和培育
公民在公共安全中既是客体也是主体.作为客体,公共安全是事关其根本利益的最基本的民生;作为主体,公民在公共安全中处于主体地位,具有主体责任和主体使命,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表征其主体性的重要方面,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并处于刻不容缓的时间节点.我国公民的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建设平安中国的无形而巨大的公德软实力.深刻把握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基本内涵和重大价值,明确其践行路径,对于提升国民整体文明素质、推进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从而加快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实现人的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安全强国,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社会安全治理共同体
D630.8(国家行政管理)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点研究选题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江苏实践研究
2021-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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