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49/j.cnki.cn22-1009/d.2018.02.13
比较视野下的刑事审判与卷证考察
英美法系国家控方不移送卷证给法院,庭审以口证的方式进行,能保障控辩平等,实现庭审实质化,但造成庭审的冗长和低效.由于卷证具有某些积极功能,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审判中广泛使用卷证,卷证虽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庭审和法官的裁判,但在庭审中有限度地使用卷证,法官的心证在庭审中形成,也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我国审前控方把卷证移送给法院,庭审以卷证为中心,证人不出庭作证,卷证不当影响裁判作出,庭审实质化难以实现,庭审效率高但公正性欠缺.我国卷证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该是,让法官审前了解辩方的观点和证据,庭审限制使用卷证,庭后裁判的作出不依赖卷证.
刑事审判、卷证、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D924.13;D925.21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技术审判原理下的刑事卷证本体与制度研究”13AFX013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贵州师范学院博士项目资助
2018-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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