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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视阈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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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曾言:“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受到实惠.”而价格垄断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未实施该垄断的经营者权益,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目前,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多个层面,我国都未能对价格垄断实施有效规制,致使消费者利益普遍受损,且维权难度较大.因此,在反价格垄断视阚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亟需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完善反价格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和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制度;二是提升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赋予反垄断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的调查权;三是加强对消费者反价格垄断诉权的保护,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

价格垄断、消费者权益、路径完善

D922.294(中国法律)

201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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