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以反腐败领域的法律法规为例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两大规范体系,它们之间既有差异又有互动,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行相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在实体方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需满足两者所蕴含的法治精神的融通、制度的对接、权力界限界定的要求.在程序方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要求在党内法规的前制定、制定阶段和后评估阶段参照国家法律立法程序的优点和长处,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
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实体要求、程序要求
D62;D92(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10JZD0029、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国际人权法治研究:以国际人权政治理论和实践为参照”2011QY024的阶段性成果.
2015-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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