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478.2012.02.017
论检察机关对能动司法的法律监督
权力制衡理论和权利的司法救济理论是检察机关对能动司法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理论基础.在能动司法检察监督过程中,为尊重能动司法应当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和保证监督权的正当实现,既要坚持监督的法定性和有限性原则,又要坚持监督的类型化以及监督的均衡性原则.检察机关对能动司法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能动司法实施主体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监督能动司法行为是否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监督能动司法适用的是否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案件.结合能动司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等特点,检察机关对能动司法的法律监督方式应坚持事后监督和事中监督并重.
能动司法、法律监督、权力制约、权利保障
D916.4(法学各部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实践创新课题“疑难刑事案件裁判方法创新研究”2010B0503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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